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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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立云纸箱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6766.87元; 二、限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立云纸箱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逾期利息(以货款706766.8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立云纸箱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19.93元,保全费4183.83元,共计9903.76元(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立云纸箱厂、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