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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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月湾花园物业管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月湾花园管理处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9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月湾花园物业管理处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2月、4月、6月基本工资差额572.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月湾花园物业管理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