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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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000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000000元为限); 三、被告东莞市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7349.70元; 四、驳回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75.89元,已由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湛江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8.32元,被告东莞市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6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