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751.58元及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止的费用及利息共计9687.41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之后的费用、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在履行本判决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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