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4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仅对被告***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负担23元,由被告***负担1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