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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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623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周志金,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623民初18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川0623民初18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7日前对被执行人***在成都的库存衣服按照每件400元的价格抵偿于申请执行人***,具体抵偿的库存衣服的品牌、数量、质量等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最后抵偿金额以双方书面抵偿协议书(或收条)为准。若4月17日双方未就货物抵偿达成协议,视为双方未签订此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条款均无效,由人民法院依照生效文书内容继续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5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0元,于2021年6月28日前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0元,于2021年7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自2021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0000元直至偿还所有本金。偿还金额包括货物抵偿数额在内共计需偿还2400000元;三、(2020)川0623民初1826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9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四、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五、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623执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应按和解协议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太 审判员陈明荣 审判员孙将权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春梅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