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其他其他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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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181执恢455号 张兰秀、赵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4)峨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张兰秀与赵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波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兰秀经济损失24313.66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2017)川1181执恢300号案件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兰秀家庭经济困难且长期患病且赵波无财产可供执行,决定对其司法救助5000元并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赵波自动履行24313.66元。上述款项退回司法救助金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兰秀19313.66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