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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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租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