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9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127元,由被告***负担4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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