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程毅,男,1981年7月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康龙化成新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被执行人:***,女,1**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6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与***、***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9月21日解除;二、***、***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70000元和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22020200106076595,开户名:***,开户行:北京珠市口支行营业室);三、如***、***未按照前款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已交纳);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作出的本案(2020)京0106民初21026号判决书,该法律文书确认:一、***与***、***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北京银行账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2年3月15日止。4.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8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至2024年3月15日止。本院已依法向(2020)京0106执8620号案件承办法官提交参与分配函。5.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至2023年4月1日止。6.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2民终6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吕艳丽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燕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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