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2月1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自2020年7月13日起,以2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负担37元,被告***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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