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9986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赫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福林。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璐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广正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