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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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额尔敦敖其尔借款本金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利息28633.4元[19039.9元(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20‰×47个月+20000元×20‰÷30天×18天)+7519.9元(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0000元×20‰×37个月+10000元×20‰÷30天×18天)+2073.6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日:30000元×12.8‰×5个月+30000元×12.8‰÷30天×12天)],计58633.4元,并自2021年2月2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支付利息至清偿为止; 二、驳回原告额尔敦敖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额尔敦敖其尔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