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的利息:以购房款505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锐利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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