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交通运输集团都匀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四千零四十元三角(¥164040.3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黔南交通运输集团都匀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十四万五千五百四十二元九角二分(¥145542.92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8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当事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