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款人民币共计100000元、人工工资20000元,返还保证金30000元,共计15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3504元,公告费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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