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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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款人民币共计100000元、人工工资20000元,返还保证金30000元,共计15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3504元,公告费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