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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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8933.08元、利息1218.56元、违约金2114.59元,合计12266.23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3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8933.08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管理规则计算)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