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元江十六米桥砂石料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账号为13×××23的存款1100000元,期限为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元江县众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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