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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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久安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葫芦岛吉源宏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6750.6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限额内按比例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67543.66元。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1939.13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806.3。 五、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432.73元。被告葫芦岛吉源宏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1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4×××95,开户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行号:314227100020。(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车牌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74元,鉴定费用4740元,合计8514元,由被告***负担5960元,由被告***负担2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