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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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4,000.00元及违约金1,162.52元,共计5,162.52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