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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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征收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2日对原告***作出的埇政征补[2020]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1208××××13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5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