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1执8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小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小北与陈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霏给付人民币共计20228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霏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该房产上有第一顺位抵押权431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544万元。本院以首封案件经网络询价产生的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询价结果为人民币8687142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询价结果为6207952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价结果为人民币8040938元,确定参考价为7645344元。因房产涉及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房产。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案款10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并于另案发还申请执行人邹小北41526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霏纳入失信及限制消费名单中。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宋旭阳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刘媛媛书记员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