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潜山县源潭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设立的2000××××0036,34083278152014050099001560051000,2000××××0044账户的存款享有33.3%的所有权;

二、原告潜山县源潭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市支行设立的1275××××1638账户的存款享有33.3%的所有权;

三、原告潜山县源潭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2000××××0018、34082623832014010099001560051001账户上的存款享有33.3%的所有权;

四、原告潜山县源潭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源潭东方新城”项目未销售的不动产享有33.3%的所有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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