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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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第一笔本金60000元自2015年6月20始计息;第二笔本金60000元自2016年6月20始计息;第三笔本金64000元自2017年6月20日始计息;上述三笔借款计息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6月12日,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2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