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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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北京安泰隆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偿还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借款本金二百七十五万九千五百六十二元三角一分及利息(截止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利息为四十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二元五角七分,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七点四五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安泰隆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八百七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