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8年1月3日起延续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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