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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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归还加工费26483元,并以264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6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231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