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其建设在原告***所有的兴国用(2005)第031号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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