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之5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02执467号

毛某刚、李某田、李某壮、李某勇:

申请执行人毛德刚与被执行人李某田、李某壮、李某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田、李某壮、李某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某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拆除原、被告房屋之间通道上的墙体,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李某田、李某壮、李某勇已拆除原、被告房屋之间通道上的墙体,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4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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