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之5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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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02执467号 毛某刚、李某田、李某壮、李某勇: 申请执行人毛德刚与被执行人李某田、李某壮、李某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田、李某壮、李某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某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拆除原、被告房屋之间通道上的墙体,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李某田、李某壮、李某勇已拆除原、被告房屋之间通道上的墙体,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4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