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02执保136号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礼康、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礼康、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丁礼康位于安康市金川村x组的土地使用权519.73平方米(安国用07第xxxx号)及地上建筑500.27平方米(安房权证汉滨区字第B306800-xx-x-x号),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安康市高新区创新路北侧高新十四路东侧33480.57平方米土地【陕(2020)安康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0000xx号】,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26720101040000973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兴安路支行账户余额3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5月21日对上述裁定中第一、第二、第三项内容进行轮候查封、冻结。现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二十一条第(三)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保136号保全,于2021年5月21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