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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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焦会与被执行人刘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民初42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康龙逾期未履行该民事案件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康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康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康龙名下网络资金3650元,并让申请执行人焦会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3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