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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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榆林市榆阳区财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926执3号申请执行人:丁礼兵,男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926执3号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财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财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9)陕0926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租赁费252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受理费215元、申请执行费27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财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八局集团平镇高速LJ-3标项目部有工程款,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依法提取该工程款,协助单位于2020年1月19日将工程款交于本院。现已兑付某某执行人租赁费25200元,收取诉讼受理费215元、申请执行费278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财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27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