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80000元;

二、被告贾永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的利息(期限内月利率按9‰计算,时间从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逾期月利率按13.5‰计算,时间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该案款兑现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白海军、杨彩丽、白生河、**芳对上述第二款利息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900元,被告贾永兰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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