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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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中英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额温枪采购合作合同》;被告深圳中英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9645元,以及以尚未退还的2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息3.5‰的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本金(24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由原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1175支额温枪退回给被告深圳中英创投科技有限公司”; 二、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的货款11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货款700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中英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货款1060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9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32元,共计43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中英创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