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三门峡市华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凯基运输有限公司
获嘉县卡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1456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14566.7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9015.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9015.5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9349.2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9349.2元。

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7600.5元。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7600.5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4元,邮寄送达费640元,合计为9714元,由原告***、***、***、***、***、***承担5828.4元。由被告***、三门峡凯基运输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华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649.12元。由被告获嘉县卡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4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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