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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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钢材款8546986.59元以及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1621236.83元,后续违约金以8546986.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693元,原告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6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