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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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 桂林三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支付罚息人民币4449.29元。 二、被告柳州市鸿鑫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述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926元,公告费350元,以上合计312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负担622元,被告***、柳州市鸿鑫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0654元并迳付给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