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廖杰支付饲料款54,000元及逾期利息13,174元;

二、被告邵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廖杰支付饲料款54,000元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邵勇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杰负担168元,由被告邵发生、邵勇勇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

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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