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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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峡江县金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及费用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峡江县金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