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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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尚菲维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8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本金300000元为计算基准;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全部还清本金300000元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计算基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苏州尚菲维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