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督38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申请人称,2020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11500元,并签订《借条》,约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到期还清。

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中,申请人依据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条》申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500元。

申请费4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于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潇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帛妍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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