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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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阳任伟机械吊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咸阳任伟机械吊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魏某丙的赔偿款项332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承担3700元,由被告咸阳任伟机械吊装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