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的XXX年吉市大东门一手字第XXX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本息合计197221.3元(截止至2019年8月22日,未到期本金金额183969.41元,拖欠本金5060.61元,利息7782.57元,罚息:408.71元),并给付2019年8月22日之后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罚息利率按利息利率水平加收50%计算);

三、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元,由***、***负担,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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