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91782.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1赔偿,即64605元,其余由原告***自负。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3.5元,原告***负担221元,被告***、***1负担1983元。

上述履行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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