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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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灵宝市帅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 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鸿福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康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灵宝市帅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果酒8吨作价121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鸿富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果酒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鸿福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二、终结本院(2019)豫12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