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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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拆迁款35,335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支付原告***拆迁款98,96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3元,由原告***、***承担10,477元,被告***承担2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