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15,756.16元及利息(利息已支付至2020年10月30日,自2020年10月3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单费1,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2,020元、邮寄送达费2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自给付原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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