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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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利润款106,100.6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655.16元。 上述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共计110,755.78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9.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02.28元,由原告***负担4,016.83元。保全费2,90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