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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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0268.96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73282.7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