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购房款329233元;

二、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退房款利息损失8326.69元;

三、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3296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向***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将上述款汇入***账户,户名:***;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红门支行;账号:6214××××39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计3122元,由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已预付,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向***支付,付款时间、账户均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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